|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1198号 |
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浩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伟,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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