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11-1号 |
原告白玲勤,女,1973年2月3日生,汉族。 原告孙广明,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 负责人:申亚伟。 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亚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玲勤、孙广明诉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颐分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玲琴、孙广明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希望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玲勤、孙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还二原告 。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沛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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