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 |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法来,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里沟91号,身份证号:41012619690712251X。 被告朱书粉,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126196905161524。 被告魏来法,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里沟71号,身份证号:410126196611142511。 被告杨焕章,男,汉族,1947年2月4日出生,住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西门237号,身份证号:41012619470204255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法来、朱书粉、魏来法、杨焕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向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