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10号 |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书战,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伟丽,女,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土门村唐湾15号,身份证号:410182198303254140。 被告李书伟,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土门村唐湾8号,身份证号:410182198204084158。 被告李振伟,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土门村家庙27号,身份证号:410182198511104112。 被告薛遂灿,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土门村薛坡3号,身份证号:410126197107164134。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伟丽、李书伟、李振伟、薛遂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向 |
上一篇:原告马莲芳诉被告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