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888号 |
原告马莲芳,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城区三新服装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宾,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1号楼B1305号。 法定代表人郭自斌,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莲芳诉被告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莲芳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莲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莲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莲芳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玉凡 |
上一篇:朱百民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