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滑民二初字第192号 |
原告滑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天宝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小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国涛,男,1972年10月29日生。 被告郭瑞霞,女,1970年1月4日生。 被告郭存豹,男,1951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滑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国涛、郭瑞霞、郭存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被告于国涛、郭瑞霞、郭存豹在开庭前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仲裁协议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滑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庆兵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燕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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