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2848号 |
原告张峰,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大林,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曰欣,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东亮,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吴大林、曹东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峰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孙改军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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