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867号 |
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九洲路。 法定代表人肖红霞,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皓,男,1978年11月13日,汉族,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延平,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延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延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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