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735号 |
原告刘晓银,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会丛,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银诉被告李会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银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银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刘晓银负担。
审 判 长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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