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55号 |
原告刘文洪,男,1963年是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杜甫街道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灿,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洪诉被告刘文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文洪负担。
审 判 员 李继卫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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