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811号 |
原告刘珂珂,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军锋,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珂珂诉被告刘军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珂珂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珂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珂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珂珂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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