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737号 |
原告袁国峰,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航,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峰诉被告赵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国峰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国峰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人民陪审员 孙改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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