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787号 |
原告杨月英,女,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现周,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龙一,男,200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淑琴,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一,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龙,男,成年。 被告张瑜,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英、张龙一诉被告张一、张龙、张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月英、张龙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月英、张龙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月英、张龙一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利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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