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751号 |
原告李志良,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菊霞,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良诉被告张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良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良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志良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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