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929号 |
原告吴明秋,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现章,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秋诉被告张现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秋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明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明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