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259号 |
原告魏全立,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花荣,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全立诉被告吴花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全立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全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全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全立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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