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818号 |
原告:李书臣,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负责人:闫红瑞。 委托代理人:楚航,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芸,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书臣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三百四十二元,由原告李书臣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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