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14号 |
原告王福亭,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普,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涛,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坤炀,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亭被告赵涛、赵坤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亭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福亭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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