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610号 |
原告李树德,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凤楼,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德诉被告曹凤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德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树德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上一篇:被告人王金良盗窃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