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20号 |
(2014)巩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李现红,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利,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 被告:翟忠孝,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红诉被告李建利、翟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现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现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现红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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