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46号 |
原告姚妙霞,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明,男,成年,汉族。 被告刘建峰,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妙霞诉被告李小明、刘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妙霞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妙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妙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妙霞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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