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127号 |
原告刘怀,男,汉族,1950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夹津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宏斌,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诉被告吕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怀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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