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206号 |
原告张保全,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两河口联营水泥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全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两河口联营水泥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全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全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保全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上一篇:原告唐素红诉被告江山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