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78号 |
原告李荷慕,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雪花街2排2号院10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811200025。 委托代理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光跃,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50号院5号楼2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511273397。 委托代理人胡天宏,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荷慕起诉被告侯光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荷慕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荷慕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荷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3395元,减半收取为11698元,由原告李荷慕承担。
审 判 长 李 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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