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583号 |
原告冯治群,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群彦,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治群诉被告冯群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治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治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冯治群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