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88号 |
原告张建锋,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武村村武西66号。 被告汪军伟,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东森凯悦园邸小区。 被告刘会娜,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东森凯悦园邸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锋诉被告汪军伟、刘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建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云海江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