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牟民初字第1622号 |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玉清,男,1964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民,男,1962年10月2日生。 被告吕小冻,女,1964年12月3日生。 被告朱玉彬,男,1969年8月24日生。 被告蒋香叶,女,1971年8月14日生。 被告衡海亮,男,1972年12月7日生。 被告吕会枝,女,1978年2月10日生。 被告吕会义,男,1970年7月16日生。 被告车利梅,女,1972年3月15日生。 被告李云龙,男,1963年6月15日生。 被告朱爱莲,女,1962年10月25日生。 被告毛建锋,男,1983年4月7日生。 被告王军利,女,1984年8月7日生。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民、吕小冻、朱玉彬、蒋香叶、衡海亮、吕会枝、吕会义、车利梅、李云龙、朱爱莲、毛建锋、王军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张建民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为张建民在中牟郑银村镇银行的贷款150万元作担保,当日原告与其余被告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其余被告为张建民提供信用反担保。同日,张建民与中牟郑银村镇银行签订150万元的借款合同,获得贷款150万元。合同履行至2012年6月20日届满,被告仅偿还了本金10万元,下余本金140万元及利息5671.12元未清偿。2012年6月29日,原告依约为被告代偿本息共计1 405 671.12元。原告代偿后向被告追偿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建民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1 405 671.12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被告按原告代偿的金额自2012年6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支付利息、日万分之三支付费用和损失,并支付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加倍支付担保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建民、吕小冻住所地不详,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五十一元,退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