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141号 |
申请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零号路中段。 负责人:温洪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 :李向伟。 被执行人 :褚红梅。 被执行人 :董武斌。 被执行人 :宋润芝。 被执行人 :陈东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63号裁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执行李向伟、褚红梅、董武斌、宋润芝、陈东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向伟、褚红梅、董武斌、宋润芝、陈东松均在老城区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6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燕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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