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113-1号 |
申请执行人:杨豪,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喜民。 杨豪申请执行王喜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92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王喜民未按期履行。杨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宜阳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9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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