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144号 |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西进,该公司董事长。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42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洛阳龙羽山川钼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嵩县人民法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4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嵩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
上一篇:张宏旭与河南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华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