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125号 |
申请执行人:王晓利,女,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钟岭村。 法定代表人:贺延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延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晓利依据(2014)洛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利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洛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宏伟 审判员:郭建平 审判员:杜建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燕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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