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836号 |
原告:曹毛,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河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继峰。 委托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松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毛诉被告巩义市河洛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毛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毛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程志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世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