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620-1号 |
原告:白平恩,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二红,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平恩诉被告魏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平恩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平恩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平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平恩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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