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70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磊,行长。 被执行人:付国平。 被执行人:王毛兵。 被执行人:郭淑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32号裁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付国平、王毛兵、郭淑萍一案,我院已立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于2014年9月11日向我院书面申请,要求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国京 审判员:张万宁 审判员:张耀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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