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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建民、吕小冻、朱玉彬、蒋香叶、衡海亮、吕会枝、吕会义、车利梅、李云龙、朱爱莲保证合同纠纷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23号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玉清,男,1964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民,男,1962年10月2日生。 被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23号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玉清,男,1964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民,男,1962年10月2日生。

被告吕小冻,女,1964年12月3日生。

被告朱玉彬,男,1969年8月24日生。

被告蒋香叶,女,1971年8月14日生。

被告衡海亮,男,1972年12月7日生。

被告吕会枝,女,1978年2月10日生。

被告吕会义,男,1970年7月16日生。

被告车利梅,女,1972年3月15日生。

被告李云龙,男,1963年6月15日生。

被告朱爱莲,女,1962年10月25日生。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民、吕小冻、朱玉彬、蒋香叶、衡海亮、吕会枝、吕会义、车利梅、李云龙、朱爱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建民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为被告张建民在中牟郑银村镇银行的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当日原告与其余被告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其余被告为张建民提供反担保。同日,张建民和吕会义与原告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二人将其所有的机械设备抵押给原告。2010年11月3日,张建民与中牟郑银村镇银行签订200万元的贷款合同,获得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张建民未能清偿本金195万元。2011年11月30日,原告依约定为张建民代偿195万元,原告代偿后向众被告多次追偿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建民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195万元,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十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原告代偿金额日万分之六计算)和费用(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原告代偿金额日万分之三计算)及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并加倍支付担保费;3、原告对张建民所有的日立牌2×200-3大斗挖掘机一台、SR20M型压路机一台,装载机一台、吕会义所有的20200221型推土机一台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建民、吕小冻住所地不详,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三百五十元,退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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