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368号 |
原告张东锋,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会苹,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锋诉被告范会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锋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锋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东锋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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