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375号 |
原告张红卫,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文风,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卫诉被告张文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卫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卫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红卫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上一篇:郑州市鑫柜物资有限公司与杨明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