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新刑初字第40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云峰,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云峰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云峰及其辩护人杜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底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贾云峰先后担任新郑市畜牧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在任职期间,其利用主管畜牧科业务的便利条件,在为新郑市养殖企业申请、发放种禽补贴、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等项目过程中收受相关企业的贿赂。其中收受新郑市林灿禽业负责人刘某某10万元现金;分多次收受新郑市八千乡某甲种鸡场负责人刘某甲现金40万元;收受新郑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现金3万元、收受新郑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丙现金3万元;先后分两次收受新郑市雏鹰集团项目部经理李某某共计现金30万元;先后三次收受新郑市永顺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现金30万元;先后两次收受新郑市孚亨养殖场负责人高某某共计现金9万元;先后三次收受新郑市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现金共计36万元;先后六次收受新郑市新荣牧业有限公司赵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收受新郑市盛源养殖场负责人郭某某现金5万元;先后多次收受新郑市富华养殖场出纳曹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先后三次收受新郑市鑫正大养殖场负责人马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被告人贾云峰得赃款后,用其中的40余万元购置奥迪Q5轿车一辆,将其中的110万元放置河南恒德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云峰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樊某某、高某某、史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贾云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贾云峰是初犯,坦白,有立功,案发后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 被告人贾云峰辩称刘某乙、刘某丙、赵某某、马某某是主动送给他钱,并非他索贿;樊某某、史某某送钱的金额他记不清了;他收的钱用于为养殖公司协调、争取补贴,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云峰系重大立功、坦白、主动退赃,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贾云峰先后担任新郑市畜牧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在任职期间,其利用主管畜牧科业务的便利条件,在为新郑市养殖企业申请、发放种禽补贴、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等项目过程中收受相关企业的贿赂。其中收受新郑市林灿禽业负责人刘某某10万元现金;分多次收受新郑市八千乡某甲种鸡场负责人刘某甲现金40万元;收受新郑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现金3万元、收受新郑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丙现金3万元;先后分两次收受新郑市雏鹰集团项目部经理李某某共计现金30万元;先后分三次收受新郑市永顺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现金30万元;收受新郑市孚亨养殖场负责人高某某共计现金9万元;收受新郑市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收受新郑市新荣牧业有限公司赵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收受新郑市盛源养殖场负责人郭某某现金5万元;收受新郑市富华养殖场出纳曹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收受新郑市鑫正大养殖场负责人马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被告人贾云峰得赃款后,用其中的40余万元以王某某名义购置奥迪Q5轿车一辆,将其中的110万元以贾宝玉名义放置河南恒德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另查,1、被告人贾云峰揭发孟某某等人贪污一案,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完毕,孟某某等人已被批准逮捕。 2、被告人贾云峰及其家属退赃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贾云峰供述,他自2009年到新郑市畜牧局工作,2009年12月至2010年任畜牧局副局长,2011年至2013年10月任畜牧局党委书记,2013年10月开始任畜牧局局长兼党委书记,主管畜牧科业务,负责养殖企业的发展规划、上级部门对养殖企业各种补贴发放工作、在项目补贴和实施过程中管理、监督工作。养殖行业有升级改造补贴、新建厂规模补贴、禽流感补贴、能繁母猪补贴、菜篮子工程补贴等。林灿禽业负责人刘某某送给他10万元现金,钱是装在茶叶手提袋里;某甲养殖场负责人刘某甲因禽流感补贴、养殖场升级改造和菜篮子工程先后至少分三次送给他25万元;永兴禽业负责人刘某乙于2014年春节过后一天送给他种禽补贴协调费现金3万元,刘某丙为协调标准化养殖场项目送给他现金3万元;雏鹰集团项目部经理李某某于2013年分两次送给他现金30万元;新郑市恒发养殖场负责人樊某某因生猪规模补贴、厂房升级改造补贴、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先后分三次送给他现金30万元;孚亨养殖场负责人高某某因能繁母猪补贴、标准化示范场补贴、良种补贴分多次送给他现金10万元;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因生猪规模补贴、排污设备补贴和两个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送给他现金30万元左右;新荣牧业和辛店种猪场负责人赵某某因菜篮子扶持补贴、生猪规模补贴和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送给他现金10万元;观音寺盛源养殖场负责人郭某某因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送给他现金5万元;富华养殖场工作人员曹某某为协调良种补贴项目送给他现金共计5万元;鑫正大养殖场负责人马某某因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补贴送给他现金13万元。他将其中的40余万元以现金方式给王某某以其名义购置奥迪Q5轿车一辆,该车主要是他家里用;将其中的110万元委托郑玉顺存到河南恒德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与投资合同相互印证。 2、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新郑市林灿种鸡场法定代表人,他的养殖场在2011年享受“菜篮子”项目补贴,2013年享受禽流感补贴51万元。因为禽流感补贴,新郑市畜牧局局长贾云峰称需要向上边送礼向他要10万元,2013年10月29日下午3点多他把凑够的10万元放在茶叶袋里用报纸盖着送到贾云峰的办公室,贾云峰收钱没给他打手续,也没还他。他和弟弟刘某甲说这件事时刘某甲说不给贾局长钱,贾局长就不发禽流感补贴,贾局长向刘某甲先后要10万、5万。另外这件事他还告诉赵某某。 3、证人赵某甲证实,2013年10月29日下午3点多,他在畜牧局楼下看到刘某某提着一个纸袋子,上面盖着报纸,经询问得知其给贾局长送茶叶,后他与刘某某电话联系得知,二人相见那天正是因禽流感补贴他向贾局长送其要的10万元。 4、证人刘某甲证实,他是新郑市八千乡某甲种鸡场法定代表人,2010或2011年他经营的鸡场获得以奖代补项目资金25万元,资金到账后,贾云峰以协调关系为名要走5万元;2013年获得菜篮子工程项目资金50万元,贾云峰以需要协调关系为名要走40%即20万元;2013年享受禽流感补贴80万元,2013年10月20日他应贾云峰要求到其办公室,贾云峰要求给其发放补贴的40%,最后商定15万元,他先后于2013年10月25、26号下午、2013年11月10日到贾云峰办公室送10万元、5万元。这件事他告诉刘某某和赵某某,刘某某称送给贾云峰10万元。 5、证人刘某乙证实,他是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经营的公司获得禽流感补贴,贾云峰要求请客,他给贾云峰3万元。 6、证人刘某丙证实,他在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任永兴禽业总经理助理,2010年5、6月贾云峰以郑州市标准化养殖场评比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他要钱,后他送给贾云峰3万元。 7、证人李某某证实,他任雏鹰集团项目部经理,2013年11月,2013年禽流感省级补贴下来后,贾云峰以该项目还需要协调为由要20万元,后他在项目部办公室给贾云峰20万元;2014年1、2月2013年禽流感市、县级补贴下来后,他按照贾云峰要求给其10万元。 8、证人樊某某证实,他是永顺养殖场(原来叫恒发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贾云峰给他经营养殖场生猪规模化示范小区建设项目时要求他表示表示,他说等项目补贴资金下来再说,但贾云峰说不给钱项目协调不成,后他先后分三次给贾云峰30万元。 9、证人高某某证实,他在新郑市梨河镇大高庄经营有孚享养殖场,他经营的养殖场获得沿黄畜牧业发展项目补贴50万元,该项目期间贾云峰以家里整房的名义向他借3万元,借钱时没有出具手续,之后贾云峰没有还;2012年获得良种补贴20多万元,他送给贾云杰6万元。 10、证人史某某证实,他在新郑市城关乡贾庄经营有富民养殖场,大概2011年,他经营的养殖场获得标准化厂房补贴20万元,补贴款到位后,贾云峰以疏通关系为名要走5万元;2013年以前获得沼气池项目资金5万,贾云峰以协调关系为名要走1万元;2013年7、8月获得拨款60万元到位之前,贾云峰以协调上级关系为名要走30万元。 11、证人赵某某证实,她是河南省新荣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0年她经营的公司获得沿黄畜牧业发展项目补贴50万元,该项目前,贾云峰先后向她要1万元、2万元;获得菜篮子扶持资金补贴50万元,该项目前,贾云峰先后向她要2万元、3万元、1万元、1万元。 12、证人郭某某证实,他是新郑市盛源养殖场负责人,2012年他经营的养殖场获得2011年沿黄现代畜牧业保障体系及产业化项目补贴20万元,该项目期间,贾云峰以家里有事的名义向他借5万元,借钱时没有出具手续,之后贾云峰没有还。 13、证人曹某某证实,他自2009年任富华养殖场出纳后,在贾云峰的办公室共送给其5万元。 14、证人马某某证实,他是郑州鑫郑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他经营的公司获得生猪规模场建设资金补贴40万元,该项目期间,贾云峰先后向他要3万元、2万元;2013年贾云峰让他经营的公司申报生猪规模场建设资金,该补贴到账后,他按照约定给贾云峰8万元。 15、证人孙某某证实,她先后任新郑市畜牧局畜牧科副科长、科长,她的主管领导是贾云峰,她先后负责能繁母猪、种禽补贴、贷款贴息、生猪厂标准化建设及这些项目的上报程序和补贴方式。 1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11月,贾云峰给了40万元现金让给其儿子贾某某买车,因贾某某没带身份证,就以他的名义购买一辆奥迪Q5。并与行驶证复印件相互印证。 17、新郑市畜牧局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孙某某、张某、刘某某、李某某、邢某某、高某某、侯某某、李某、王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畜牧局领导班子会上没有提及向上级业务部门馈赠礼品、协调关系相关费用的事项,贾云峰在畜牧局任职以来也没有向上述人员提及向上级馈赠礼品、协调关系相关费用的事项。 18、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报请逮捕书、逮捕决定书证实王某甲、唐某某、孟某某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逮捕。 19、户籍证明、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中共新郑市委组织部新组干【2012】17号、新郑市委员会新文【2013】83号证实被告人贾云峰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任职情况。 2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畜禽养殖代码证证实新郑市八千乡某甲种鸡场的养殖资质。 21、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畜牧局文件及资金分配表证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补助资金、能繁母猪饲养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种禽补贴、省级、市级动物防控工作补助经费、畜产品质量监测经费、动物疫情监测资金、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资金、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资金、家畜人工授精站建设补助资金、畜禽品种改良技术推广经费、家禽补贴市级补助资金、蛋鸡和肉鸡生产信息统计监测补助经费、奶牛良种补贴、动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等补贴发放方式及资金分配情况。 2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贾云峰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23、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和收条证实被告人贾云峰及其家属退赃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云峰在担任新郑市畜牧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公诉机关指控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向被告人贾云峰送36万元现金仅有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将被告人贾云峰收受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史某某财产金额确定为3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受贿罪,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贾云峰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贾云峰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3、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云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贾云峰的行为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贾云峰的退赃款150万元,由扣押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交国库,下余赃款继续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某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Ο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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