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4)登行初字第5号 |
原告万正,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 原告杨洋,女,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正,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帅,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光献,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振营,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亚东,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万正、杨洋不服被告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正、杨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高改芳 人民陪审员 赵海霞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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