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二初字第124号 |
原告陈占营,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 被告刘振甲,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营诉被告刘振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占营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刘振甲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占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占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陈占营负担。
审 判 员 吴 莹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健良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