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登民一初字第2869号 |
原告孙继锋,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郭现辉,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张红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锋诉被告郭现辉、张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继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继锋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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