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056号 |
原告路志卫,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志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志卫诉被告吴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志卫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志卫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志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志卫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