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08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负责人:张丽娟。 委托代理人:康松峰,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现宏,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耐桃,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克红,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王现宏、邵耐桃、李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4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何剑平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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