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715号 |
原告路宏涛,又名路红涛,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兴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红亮,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宏涛诉被告席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宏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宏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宏涛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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