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光民初字第00765号 |
原告路某,女,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2007年下半年认识,2008年10月24日生一女儿,2010年9月12日生次子,后因孩子上学需要于2012年5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过早踏入社会,沾染不少社会恶习,听不进别人劝,稍有不顺就对我拳打脚踢,且被告对我欺骗,经常在外赌博,其在外做什么事情我都不知道,被告的这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张某某由原告抚养。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犯罪之前,我对她很好,我现在失去自由,我会在里面认真服刑,如果表现好,再有一年多就可以出去了;为两个孩子着想我不愿意离婚。 被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武汉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农历二月初六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2年5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10月24日生女儿张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0年9月12日生儿子张某甲,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12月4日起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十三监区2队服刑。2014年5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一起生活多年,且原告未举证证实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孩子,被告张某现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孩子,故原、被告也不宜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 良 仁 审 判 员 陈 义 人民陪审员 邹 海 涛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远 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