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386-1号 |
原告张顺喜,男,1974年4月5日出生,。 被告范晓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喜诉被告范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顺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顺喜承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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