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21号 |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牛文强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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