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滑刑初字第416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周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前去滑县道口镇工人路纸厂家属楼,将杜某甲家的房门打开进入屋内意欲盗窃时,被在屋内的杜某甲发现后逃跑;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又前去滑县道口镇工人路房产楼2单元5楼西户于某家,将于某家门上的玻璃打碎进入房间内,盗窃现金200余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杜某甲、于某陈述,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杜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前去案发现场的视频截图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现又故意实施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判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王士玲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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