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山民执字第214号 |
申请执行人李建生,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2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生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晓华 审 判 员 侯 轶 审 判 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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