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山民执字第281号 |
申请执行人孙永峰,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戚耀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志国,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峰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国劳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煤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武志国已将(2013)山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仲海 审 判 员 侯 轶 审 判 员 杜晓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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